- 陈在上;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值班律师、法律援助、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正名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律师在场权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限、审前程序辩护权缺乏保障、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的证人化以及庭审辩护的形式化等弊病仍然存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审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实效机制,应构建始于侦查程序的公设辩护人、律师阅卷权、律师在场权、私人侦探调查取证、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与强制措施司法审查等制度或措施。相应的配套制度包括缩短侦查机关拘留时间、取消侦控机关取保候审否决权、允许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分享证据、取消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确立法院为取保候审否决权与逮捕决定权的唯一主体、取消审判阶段允许撤回起诉制度、重塑证据规则以及重要事项审辩沟通制度等内容。
2023年02期 v.33;No.164 4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6K]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4 ] - 王利宾;
累积犯指单个行为不能对刑法法益造成实质影响,但行为的复合会带来法益侵害,故需要对单个行为进行罪刑评价的刑法现象。累积犯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动态性,对其进行广泛立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对行为的超前规制来实现治理效率和治理公正的统一,并有效减少公地悲剧的重复发生。累积犯刑法治理的障碍表现为传统刑法理论对其误读和抵制,由此造成累积犯犯罪类型单一、治理制度缺乏体系化。要确立累积犯的行政犯属性和基本构成条件,即累积犯必须是行政犯,累积犯有可能表现为数次行为,累积犯的评价标准高于行政违法标准;明确对其进行罪刑评价时仍要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实现法律责任的竞合适用。
2023年02期 v.33;No.164 49-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1K]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4 ] - 张金钢;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加剧了以“不知法不免责”为代表的传统罪责观念与主张“不知法不为罪”的责任主义之间的矛盾冲突。“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与“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之争,本质上是对社会公众利益与公民自身利益之间的权衡。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作为平衡两极观点的过渡式延伸,为实践中对行为人宽宥程度的考量提供了充分的论证依据。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理论及其认定标准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通过对理论的柔性研究,期待寻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兼容性应用的道路。
2023年02期 v.33;No.164 55-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8K]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2 ] - 隋林熹;
三角诈骗这一概念常被用来解决新情况与疑难问题,注意力较多集中在处分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与权限上,而忽视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三角诈骗若认定为诈骗罪不能脱离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也不能根据社会一般人观念衡量处分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权限理论、阵营理论、密切关系论等学说难以独立作为判断标准。“认识错误理论”“信息落差理论”可以从被害人共同罪责、客观归责、认识错误构成要件等角度为三角诈骗成立的范围提供新的判断标准,展现被害人教义学新的发展空间。对于诉讼诈骗和以法人为被害人的特殊类型案件不符合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应当予以排除。
2023年02期 v.33;No.164 63-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4K]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张印;
网络帮助型犯罪数量的急剧扩张,根源在于传统中立帮助行为处罚依据之孱弱。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理论基础在于自由价值、不法缺失、刑事政策。限制处罚说体系中主观说和客观说均难以独立承担合理界分可罚性依据的功能,应转向综合说之重塑,建立阶层模式界分路径。可罚性判断前提在于行为义务的识别,首先应对行为类型、行为联结、行为结果三要素进行定性判断,发挥其筛选机能。只有符合定性判断要素方能转向定量判断,其核心在于主观故意(x)与客观风险(y)之乘积行为义务(z)与中立行为可宥值(q)之比较,x、y、q均来源于客观事实且可予以类型化区分,由此可实现价值判断的有效性和标准化。阶层模式的建构能够明晰可罚性判断的逻辑进路,合理限定入罪范围,有效应对传统中立帮助行为难题和新型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2023年02期 v.33;No.164 73-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4K]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5 ]